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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州大家食品有限公司(清环连州罚﹝2023﹞17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0-09 09:39:54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组合 8环连州罚﹝2023﹞17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

名称:连州大家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511W0696

地址连州市龙坪镇东村东村路4号(原东村小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2023825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进行调查。经调查,20238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大夫坪生态高效零排放标准化养殖小区现存栏猪只约4.4万头,生产经营过程中养殖场污水处理站厂界围挡外存在有猪粪外溢堆存,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粪污,导致畜禽粪污外泄。以上事实有连州大家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连州大家食品有限公司大夫坪生态高效零排放标准化养殖小区环评报告及批复、《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385号)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1. 我局于2023918日向你公司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3﹞18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伟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926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局           20239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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